宝马游戏下载關於印發《宝马游戏下载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省市在永有關單位:
《宝马游戏下载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宝马游戏下载
2019年8月15日
宝马游戏下载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宝马游戏下载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甘肅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境內保障農村飲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
1.縣政府是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責任主體,對全縣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
縣水務局是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是項目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
縣發改局負責農村供水水價的核定;
縣財政局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水源保護、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等經費,並加強資金監管;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農村飲水衛生安全監督和水質檢測;
縣審計局負責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費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宝马游戏下载分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工作,縣水務局配合做好水源地保護相關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
縣稅務局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縣供電公司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優惠政策。
2.各鄉(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單村單社、分散式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監督、指導村級專管機構做好單村單社、分散式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
灌區水管單位是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監督、指導灌區各供水管理站(水廠)做好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配合鄉(鎮)做好單村單社、分散式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
3.供水管理單位負責向用水戶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務,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工程運行管理、水質檢測、水費計收和維修養護,制定運行管護辦法和安全運行規章制度、落實管護人員及報酬等工作,制定供水工程應急預案。
4.村社管護人員負責對本轄區的供水水源保護區、水池、提水站、輸配水管道、水過濾及消毒處理設施、管理房等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
用水戶負責入戶工程的管理,保證入戶水表、表箱等設施完好;積極履行飲用水義務並按時繳足水費;積極協助供水管理單位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成立管理單位,明確管理責任人,推行專業化管理和農民用水戶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縣水務局對供水管理單位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規範和監督,確保工程良性運行。
(一)以國家投資為主修建的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主體工程屬國家所有,入戶工程屬農戶所有。由水利管理單位或受益鄉鎮成立供水管理站,實行專業化管理,企業化運作。單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範圍內的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和維護。各行政村村委會配合做好本村人飲工程管理工作。
(二)以社會資本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投資方負責管理和維護。
(三)以國家補助、農戶集資建設的水窖、小電井等小型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農戶自管、自用,允許繼承或轉讓。
第五條 縣水務局對全縣農村飲水市場進行政策性指導,嚴禁壟斷經營和不正當競爭,必要時采取限價措施或實行指導水價,保護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六條 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專管機構負責宣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水源保護及節約用水知識,擬定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加強水質監測和水源保護,對各供水管理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七條 集中供水工程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按照管理權限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主體工程的管護和維修資金由管理單位負責解決,入戶工程由農戶負責管護和維修。
第八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設施,確保供水設施安全運行。對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規範管理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九條 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單位要建立規範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水源變化記錄、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誌等資料應真實完整,專人管理;應建立健全衛生防護、水質檢驗、崗位責任、運行操作、維護保養、水費收繳等運行管理制度,按制度規範管理。
第十條 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單位應成立專業服務維修隊,向供水受益區群眾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建立全天候服務和保障制度,逐步實現維修、維護服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第四章 工程管理範圍
第十一條 為明確工程權屬,確保供水安全,依據《甘肅省水利工程土地劃界標準》和《甘肅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劃界標準》劃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其標準為:
(一)水源工程:水庫取水工程,保護範圍為取水口外延200-300米。地下取水工程,有廠房的管理範圍自供水井廠房邊界外延2-5米;無廠房的自井臺邊界線外延5-10米。
(二)管道:地埋管道管理範圍為開挖線向外2-5米,保護範圍為3-8米,沿管線埋設界樁或標誌。
(三)獨立的配電設施:以基礎四周3-5米為保護範圍。
(四)電力線路的桿塔、接線、支柱及附屬設施保護範圍為2-5米。
(五)架空線路以導線在地面上的投影向外側擴大5米(6-10KV)所形成的平行線內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六)工程附近的管理房及生活區等,其管理範圍按區域以外1-2米確定,必要時可劃定2-5米的保護範圍。
上述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距離,均為水平距離。標準中有關管理範圍的數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劃界寬度,同時有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時,保護範圍從管理範圍邊線計起,工程在建設時已辦理過征地手續,其界限超過本標準時,按征地範圍劃界。
第十二條 在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嚴禁鋪設電纜、栽桿、采石、采砂、取土、打井、建房、建窖、建墳、修建魚池、堆放廢棄物等,嚴禁毀壞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界碑、界樁等標誌。
第十三條 供水管理單位根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標準,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並與村社或用水戶簽訂管護協議;對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違章建築必須依法拆除。
第五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四條 縣水務局及供水管理單位要加強供水水源的統一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工程供水水源保護區和工程管護範圍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經常巡查、及時處理影響水源安全的問題。
第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可能汙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設置明顯的範圍標誌和禁止事項的告示牌。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飲用水水源汙染隱患時,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汙染並報告縣政府,衛生防疫、環保和水務等部門應立即調查處理,並采取相應措施,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六條 供水工程水廠生產區和單獨設立的生產構(建)築物外圍劃定範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汙水渠道,不準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
第十七條 縣水務局應建立健全水質監測網絡,配合縣衛生健康局定期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保證供水水質安全。
第十八條 供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供水管理單位應當設置水凈化消毒設施,在供水管理總站或大型水廠應建立常規水質檢驗室,配備水質檢驗人員,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供水安全產品和消毒產品。
第十九條 供水管理單位要建立水質檢驗制度,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要求,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驗,向縣水務局、衛生健康局報告檢測結果。供水管理單位不能檢驗的項目應委托具有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一)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應根據原水水質、凈水工藝、供水規模確定,並不低於《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04)要求;原水采樣點,應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網末梢水采樣點,應設在管網末梢,每個供水工程設置的采樣點應不少於2個。
(二)水樣采集、保存和水質檢驗方法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GB5750-2006)的規定,也可采用國家質量監督部門、衛生健康部門現場快速檢測設備進行檢驗。
(三)當檢驗結果超出水質指標限值時,應立即重復測定,並增加檢驗頻率;水質檢驗結果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並報縣水務局。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優先保障農村人畜生活用水。在保證人畜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對工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和特種用水等,其供水價格應依據宝马游戏下载縣發改局《關於宝马游戏下载縣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收費標準的函》(永發改字〔2019〕15號)高於生活用水價格。
第二十一條 供水管理單位要對用水戶逐戶造冊登記,與用水戶簽定供水合同,並發放用水戶手冊。受益區用水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安裝計量設施,對不安裝計量設施的用水戶,供水管理單位按合同規定停止供水。計量設施不準的,要隨時進行校驗,對既不校驗,又不按規定繳納水費的,供水管理單位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後,用戶新建、改建和拆遷用水設施,應向供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獲批準後,由供水管理單位負責設計和安裝,所需費用全部由申請方自理。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搭接、改變供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04)要求加強對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泵站、水廠、調蓄水池、輸配水管網等構(建)築物的運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因維修、施工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水的,供水管理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供水設施損壞或者遭受破壞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搶修,必要時縣水務局應啟動相應級別的供水工程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縣水務局應組織編制供水工程應急預案,預防和減少突發供水事件和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保證供水安全;
第二十六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積極推廣和使用節水技術、產品和設備,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降低工程運行成本,提高供水安全保障程度。
第七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階梯式計量水價分三級,級差為1:1.5:2。加價標準為:每戶每月用水量4立方米為起步水量,按宝马游戏下载縣發改局《關於宝马游戏下载縣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收費標準的函》(永發改字〔2019〕15號)核定的水價征收;超定額4立方米以內,超額部分加價50%;超定額4立方米以上,超額部分加價100%。
第二十九條 供水管理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水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保證人飲水費要全額用於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
(一)人飲工程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宝马游戏下载縣發改局《關於宝马游戏下载縣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收費標準的函》(永發改字〔2019〕15號)核定批復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加價、減免,不得搭車收費。
(二)供水管理單位要嚴格執行“統一票據、明碼標價、開票到戶”的要求,無專用票據或不出具票據向用水戶收取水費的一律視為亂收費,用水戶有權拒交。開具的收費票據應註明用戶名稱、開票日期、收費時段、用水量、單價、金額,並署名後加蓋供水管理單位的公章。
(三)供水管理單位要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在當地金融機構開設人飲水費專戶,供水管理單位收取的水費應於收費當日內足額上繳專戶,嚴禁坐支、挪用、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四)供水管理單位要準確、如實地記載水費收取、上繳、開支情況。供水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人飲工程財務管理工作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 供水管理單位要實行公示制度,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費收支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用水戶必須安裝水表,按時繳納水費,逾期繳納者,每天加收2‰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未繳納者,可停止供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水管理單位無償供水。
第三十二條 水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價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取水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和省上有關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暫緩征收水資源費。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稅收減免。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用電量按有關規定納入全省農業排灌電價控制基數,執行農業排灌優惠電價。
第三十五條 縣財政要建立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專項補助,對實際供水價格達不到成本水價和供水工程用水量達不到設計標準的,應適當予以補貼。
第三十六條 縣水務局通過縣級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建立維修養護基金。維修養護基金實行專戶存儲,統一用於縣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的日常管護。水質監測費用由縣財政給予補助。
第九章 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水務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根據《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采取停止供水、予以罰款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自接水竊水的;
(二)拒不繳納水費的;
(三)私自拆遷供水設施的;
(四)毀壞供水設備設施的;
(五)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站運行的;
(六)破壞水源、汙染水質的;
(七)工程保護範圍內擅自修建構(建)築物的;
(八)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的。
第三十八條 供水人員有下列情形者,視其情節,縣水務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根據《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給予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的;
(二)擅自改變工程用途、提高供水價格的;
(三)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組織搶修的;
(四)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貪汙、挪用水費或以權謀私的;
(六)對水源水質、水量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供水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水質、水量、水壓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組織搶修的,由縣水務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根據《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給予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四十條 供水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縣水務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宝马游戏下载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11年印發的《宝马游戏下载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1〕115號)同時廢止。